泾检刑不诉〔2021〕10号
被不起诉人李某某,男,1999年**月**日出生,公民身份号码1301301999********,汉族,大专文化程度,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**县,住河北省**县**街**排**号,********学院学生。因涉嫌诈骗罪,于2020年11月26日被泾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。
本案由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,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,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。
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:2020年9月份,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被害人赵某某通过全民K歌平台直播间相互关注,并通过私聊互加微信彼此成为好友。在聊天过程中李某某隐瞒真实身份,称其名叫李琪,是河北省廊坊市刑警而骗取赵某某的信任,并让赵某某拜其为师,以帮助赵某某开通全民K歌直播间成为主播挣钱,但谎称需交押金。赵某某便按照要求于9月10、11日,通过微信分四次向李某某转账共计7800元,李某某收到转款后用于自己花销。破案后,所得赃款已全部退还。
本院认为,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的行为。但犯罪情节轻微,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、偶犯、在校学生,所得赃款已全部退还,并取得被害人谅解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予刑事处罚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,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。
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,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。
2021年5月28日